Regulations
2006 年 5 月 10 日 第二次人文社會科學中心計畫籌備會議通過
2007 年 11 月 14 日 96 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2007 年 11 月 21 日 96 學年度第二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2008 年 9 月 24 日 97 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2011 年 10 月 26 日 100 學年度第二次人文研究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2018 年 8 月 2 日 107 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研究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二章第六條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研究中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人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研究中心),為本校編制內一級研究中心。
第三條 本研究中心宗旨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整合人文社會學科研究,以提昇人文社會學科之學術水準。
二、 強化本校與國外大學學術合作關係。
三、 提倡東亞地區人文社會學科之聯繫。
四、 協助發展本校人文社會學科領域英語授課之能見度。
五、 提供南部地區人文社會學科領域交流之平台。
第二章 組織與執掌
第四條 本研究中心設置學術組與行政組,分別負責計劃、出版之推動及國內外研究機構學者專家聯繫和交流。
第三章 編制及預算
第五條 本研究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事務。主任由學院院長推薦校內相關領域之教授或研究員,經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與院長任期同。主任任期屆滿或卸任, 應主動推薦接續人選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主任之續聘條件,應參考中心前次評鑑結果。三個月內未完成主任聘任者,由本校研發處簽請校長同意後裁撤。
第六條 本研究中心分設學術組與行政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專任教師簽請校長遴聘之。
第七條 本研究中心為推廣跨國、跨校之研究,設置學術研究委員會,得聘請專案特約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若干人,並由專案研究計劃中支給研究費。
第八條 本研究中心為規劃研究發展工作,由中心主任聘請人文社會學科領域之專任教師及校外諮詢委員若干人,得設置諮詢委員會,審議重要事項以備參考。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諮詢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九條 本研究中心設置行政助理二人,處理本中心業務、帳務控管、協助舉辦會議及活動等事項,並協調、聯繫及收集各項工作之執行成果。
第十條 本研究中心之經費預算稽核、收支、執行、財物保管等事項,均依本校規定辦理。經費由中心自給自足。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研究中心於執行計劃研究及行政業務等工作計劃時,為求審議編列預算、掌握工作進度、評量各項績效及其他相關中心發展及推動事宜,應定期召集業務會議。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組織之,以中心主任為主席。本中心另得不定期召開研究會議及工作會議。
第十二條 本研究中心諮詢委員會議應定期召集,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另行召集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研究中心每年需繳交成果報告。
第十四條 本研究中心每年需做自我評鑑及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及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研究中心各項作業規定、管理辦法、自我評鑑辦法、議事規則及發展計劃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人文研究中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